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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港船舶污染物排放告知书
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,现就船舶污染物排放告知如下:
1.船舶靠港期间,不得在停泊水域违法违规排放船舶污染物如污水、含油污水、洗舱水、垃圾等。
2.作业船舶靠港期间,若需排放船舶污染物,需向港口经营人告知,港口经营人码头有船舶污染物配套设施的,符合处置要求的污染物可通过设施将船舶污染物转移上岸,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。若港口经营人无配套接收设施,可由船舶方或船代向我司签约单位(广东港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,联系人:罗龙武,联系电话:15202003722/020-82152923;或联系我司业务部门,联系电话: (生产业务部调度值班电话)020-82159011;(集装箱操作部调度值班电话)020-82159325 )或其他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购买服务,完成污染物的排放。
附件:(船舶污染物)接收收费标准
告知人:广州港新沙港务有限公司
相关附件: | (船舶污染物)接收收费标准.jpg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