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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港船舶、车辆装卸作业告知书

 

船舶、车辆到港后作业前,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
1.作业前船舶、车辆应向港口经营人报备。

2.配合港口经营人做好有关信息统计工作,包括货物种类、数量、来源以及货物去向等。

3.作业船舶、车辆不得非法装卸、运输固体废物如污泥、垃圾、建筑废料等。

4.作业船舶靠港期间,不得在停泊水域违法违规排放船舶污染物如污水、含油污水、洗舱水、垃圾等。

5.作业船舶靠港期间,若需排放船舶污染物,需向港口经营人告知,港口经营人码头有船舶污染物配套设施的,可通过码头设施将船舶污染物转移上岸,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。若港口经营人无配套接收设施,可由船舶方或船代向我司签约单位(广东港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,联系人:罗龙武,联系电话:15202003722/020-82152923;或联系我司相关业务部门,联系电话: 淡水河码头)0769-88232217 或其他有资质的污染物接收单位购买服务,完成污染物的排放。

 

附件:(船舶污染物)接收收费标准

 

 

 

 

告知人:广州港新沙港务有限公司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相关附件:(船舶污染物)接收收费标准.jpg